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货物运输专用票据的;(二)营业性货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者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三)营业性货运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