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者货物运输辅助业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者货物运输辅助业证件或者标志的;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