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核定范围或者区域经营的;

(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

(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者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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