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三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入从业资格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五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

(三)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