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规定让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