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