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已废止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报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