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报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