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已废止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法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