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二条已废止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原则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招生规模、班额。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在开始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