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实施房地产交易公开管理,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提供公开、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