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原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和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