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