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8 节)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条文数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4年3月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2月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第五条
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

第三十一条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审议。必要时,主席团可以组织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条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四十二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联名,可以提出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答复。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代表大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五十条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