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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Promulgated
In force from
Articles
19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1994年3月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2月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12月2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举行

Article 4第五条
Article 9第十条
Article 12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Article 20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Article 24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Chapter 4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与预算

Article 31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审议。必要时,主席团可以组织进行专题审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

Article 32第三十三条

Chapter 5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四十条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补选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四十二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联名,可以提出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Chapter 6询问和质询

Article 44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Article 47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重新答复。

Chapter 7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Article 49代表大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五十条

Chapter 8发言和表决

Article 53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