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二)擅自向经营者摊派、收费、罚款;(三)故意刁难经营者;(四)向不法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五)包庇、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