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二)擅自向经营者摊派、收费、罚款;

(三)故意刁难经营者;

(四)向不法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五)包庇、放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违反前款规定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