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市场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二)调查、询问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四)暂时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有违法行为的经营场所及其款物。因查封、扣押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有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