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