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