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未知(-1)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