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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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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