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未知(-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国防职责,协助同级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