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二十五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库(室)的建设,并严格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