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工作第十七条未知(-1)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国防教育为重点,教育其认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为国防建设做贡献。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