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