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