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