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发生燃气事故,对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燃气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燃气生产和销售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