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