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燃气输配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