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已修改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批准罢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