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九条已修改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