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