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