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堤坝进行安全检查。对已毁坏、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堤坝,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