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堤坝的日常安全实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防汛期间,堤坝的防洪安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堤坝管理机构,并明确其具体管理职责。

堤坝的日常维护可以实行划段承包、责任到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