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堤坝的维护和管理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应当用于堤坝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