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一)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
(二)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
(三)在防汛抢险或者堤坝泥泞禁止通行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和畜力车在堤坝上行驶;
(四)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
(五)在河道和水库内炸鱼;
(六)在河道和水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七)毁坏护坡护库草皮或者块石;
(八)在堤身、坝身扒口;
(九)在堤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开挖鱼塘、围垦、陡坡开荒;
(十)在堤身、护堤地和坝身、大坝管理范围内打井、建窑、修建坟墓、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
(十一)其他危及堤坝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