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