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