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地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暴雨、暴风、强烈地震或者工程非常运用、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堤坝进行特别检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