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自治旗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自治旗计划生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建设、卫生、国土等部门和驻旗企业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治旗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自治旗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