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自治旗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自治旗计划生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建设、卫生、国土等部门和驻旗企业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自治旗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自治旗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