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样品,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监督检查机关对被调查的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