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