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胁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三)胁迫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四)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