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经营者不得就自己经营的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