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前款所称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地区和经营对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限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