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其价值计算,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

(二)对所设奖项的种类、型号、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者不予公示;

(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让内定人员中奖;

(四)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未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设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