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