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金的考核和监督机制,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