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